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 原告
-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盛
- 被告
-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水盛」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永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