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盛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水盛」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永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