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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0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被告
太子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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