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被 告 太子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