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81號 原 告 周宗球 被 告 蕭蔡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連帶其兄之債務新臺幣(下同)850,447 元自民國83年3 月23日起違約金3,430,680 元,感覺不合理。原告現無工作,也無法從薪資扣薪。於執行命令之前,原告未收到任何法庭通知。周宗成死亡,原告未繼承周宗成任何財產,所以其無需負責周宗成任何債務云云。並聲明: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9625 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表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9625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審閱之,查係被告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7 月28日嘉院雲民93執德字第15012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1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53 號民事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1 件),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對於第三人郁功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含各項獎金)在三分之一內核發扣押命令,並移轉予債權人即被告。經執行法院發執行(扣押)命令後,旋經郁功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人即原告已於105 年6 月8 日離職,自105 年6 月起無從扣押等語,亦即並未扣得任何金錢債權,執行法院遂已將債權憑證正本退還債權人即被告。茲原告於上開執行程序既未被扣得任何財產,且該執行程序亦已終結,則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求為撤銷上開執行程序,顯欠缺訴訟法上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三、再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欠缺訴訟法上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者,亦屬之。從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上開執行程序,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