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7號
- 原告
-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妙娟
- 被告
-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永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