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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7號

給付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被告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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