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 訴 人 朱祈明 被 上訴 人 謝承翰即益將車業即德堡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