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 訴 人 朱祈明 被 上訴 人 謝承翰即益將車業即德堡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4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