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 原告
- 周世添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伍泓榮
- 被告
- 楓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謙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200元【本件租賃契約為定有租賃期間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共計14年6個月,租金每月14,8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即2,575,200元(174個月×14,800元=2,575,200元)】,嗣原告於105年12月30日以民事變更聲明二狀追加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105年10月3日土測字第1500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5年12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面積0.0527公頃)所示之建物(門牌700-22之建物)拆除,並連同返還編號B(面積0.0151公頃)所示之占用之空地,合計0.0678公頃面積之土地予原告」其追加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72,0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於105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0元×0.0678公頃×10000平方公尺=16,27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追加後應核定為18,847,200元(計算式:
2,575,200元+16,272,000元=18,847,200元),應繳裁判費177
,88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6,542元,尚應補繳151,33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