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龍品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被 告 王恩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14日送達原告(105年6月4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