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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8號

原告
捷邦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告
利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龍
被告
合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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