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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告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源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均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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