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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李昇蓉

  • 原告
    王裕凱
  • 被告
    詹朝勝即富安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王裕凱 被   告 詹朝勝即富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71,519 元,應繳裁判費為14,662元,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0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4,162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2日送達給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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