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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告
曹賜鐵
原告
曹雪雄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雪郎
被告
陳文進
被告
俊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被告抗辯之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被告:

⒈①清河商店18,600元、②徐樁順豬肉15,300元,說明與⑩主食及菜錢、工資29,700元之項目有何差異(例如①單據所述之虱目魚、蚵等項目,②單據內所述豬前肝連等項目,與⑩之主食部分有何差異?),另⑩主食及菜錢、工資29,700元,何以所提單據僅有4張,價格共僅為17,120元?與⑪瓦斯1,000元是否有關?

⒉⑤慶東米店1,000元,惟所提單據為慶東商行,其項目為何?

⒊⑨太裕布莊毛巾17,800元之用途為何?

⒋⑫東連發什貨20,900元之用途為何?其中廚房用品與⑩主食及菜錢、工資29,700元是否有關?

⒌喪葬費支出明細表內雖表示尚有㉓煮素食紅包600元、㉔煮飯紅包1,200元、㉗國樂9,000元、㉘佛車3,500元、㉙貼廟水電2,000元、㉞貼阿雄水電1,200元、㉟事務費4,000元、㊱清潔車600元之項目,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請提出相關之證明,並說明支出之原因各為何?

⒍原告曹賜鐵請求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曹賜鐵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地號全部)之登記謄本,及原告曹賜鐵所有車輛登記資料。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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