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碁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