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4號
- 原告
- 方世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皇律師
- 被告
- 富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彩錦
- 法定代理人
- 許瀞云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河
- 被告
- 莊家俊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律師
- 被告
- 吳晢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四㈡3之第4行,第貳五之第4行,第貳六之第2行關於被告「林彩錦」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彩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