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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林金灶

  • 被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6號被   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閔馨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訴字第 2446號)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至第3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 形。 三、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當事人欄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具狀人」欄亦漏未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即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上訴不合法情形,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含繕本)。 四、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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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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