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 原告
- 廖偉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歐優琪律師
- 被告
-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
- 被告
- 人
- 被告
-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
- 被告
- 人
- 被告
- 劉佳謀
- 被告
-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
- 被告
- 人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吟蘋律師
- 上3人共同複代理人
- 陳小華
- 被告
- 李育茹
- 被告
- 追加被告 詹永池
- 被告
- 龎㨗魁
- 被告
- 徐詩怡
-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李涵律師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美津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程克達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秀峰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陳金萍
- 上7人共同複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楊家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詹永池、追加被告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重金訴字第647號案件判決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案件審理結果,又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11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意旨,各該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有部分犯罪事實及共犯關係之有無尚有疑義,仍待調查。則其調查審理結果及相關事證,恐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重複調查,本院認有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