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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被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
被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被告
劉佳謀
被告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告
李育茹
被告
詹永池
被告
龎㨗魁
被告
徐詩怡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程克達
被告
林秀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金萍
複代理人
楊家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被告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歷審裁判查詢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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