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廖偉傑、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 被 告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被 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田永彬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李育茹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涵律師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程克達 林秀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陳金萍 楊家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歷審裁判查詢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