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0號
- 上訴人
- 林明宗
- 被上訴人
-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斐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未補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