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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告
陳悅寧
被告
黃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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