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范志強、何秀姬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悅寧、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 告 陳悅寧 黃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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