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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何秀姬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悅寧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   告 陳悅寧 黃錦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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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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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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