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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 理 人 姚筑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關被告主張瑕疵部分有通知證人張崇益到庭說明之必要,並請原告及負責與張崇益聯繫之人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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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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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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