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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告
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告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姚筑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關被告主張瑕疵部分有通知證人張崇益到庭說明之必要,並請原告及負責與張崇益聯繫之人到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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