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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上訴人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上訴人與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因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4,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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