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吳國聖
- 當事人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上 訴 人 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民 上訴人與王招治即雅頓石材工程行因105年度訴字第264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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