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 訴 人 陳平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9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