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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國聖林宗成林金灶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被告
高阿在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報上揭另案訴訟關於兩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37號判決確定,並提出該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分院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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