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被告
- 高阿在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報上揭另案訴訟關於兩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37號判決確定,並提出該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分院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