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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吳國聖林宗成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林美雲

  •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阿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羅永安律師 被 告 高阿在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 報上揭另案訴訟關於兩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37號判決確定,並提 出該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 分院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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