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欽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上 訴 人 林欽澤 被上訴人 吳東翰即藏藝室內設計工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7,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