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上訴人
林欽澤
被上訴人
吳東翰即藏藝室內設計工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7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 萬7,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