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75號
- 上訴人
- 林欽澤
- 被上訴人
- 吳東翰即藏藝室內設計工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7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 萬7,4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