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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金灶楊忠城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告
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茵
被告
暢響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周嬌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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