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
- 原告
- 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茵
- 被告
- 暢響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周嬌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