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 告 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茵 被 告 暢響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周嬌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