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1號
- 原告
-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瓊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伶
- 被告
- 紅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5618 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乃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3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