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2號上 訴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 上訴 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 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