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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

確認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博銳特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崇彥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賴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 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5 日內陳報大雅郵局436 號存證信函係於何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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