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5號
- 原告
-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三明
- 被告
- 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