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原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琪雅律師 賴書貞律師 洪錫欽律師 被 告 吳先益 陳大為 陳宇杰 陳思璁 陳鼎育 詹易學 詹易霖 潘柏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