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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原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被告
吳先益
被告
陳大為
被告
陳宇杰
被告
陳思璁
被告
陳鼎育
被告
詹易學
被告
詹易霖
被告
潘柏樺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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