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先益、陳大為、陳宇杰、陳思璁、陳鼎育、詹易學、詹易霖、潘柏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381元(計算式:200500+60881=26138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