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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1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8號

上訴人
張浤榮
被上訴人
宏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浤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57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5625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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