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佑 何清義即米高汽車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樹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120號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817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100元×占用土地面積 40.77平方公尺=2,531,8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