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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3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王怡菁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3號

聲請人
劉楚
相對人
達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篤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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