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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4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告
黃崇華
被告
古塵流冒險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政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陳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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