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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 被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9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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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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