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柄源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