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9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