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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

土地分配決議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明忠

      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分配決議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分配決議糾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