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宗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明忠
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分配決議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