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原 告 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被 告 喆方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