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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荊元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荊元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嘉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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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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