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荊元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嘉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