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陳顯鑫

  • 被告
    萬威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参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以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不服為由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葉俊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