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筠薇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聖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