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4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范振鐘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
- 被告
- 寶石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何文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肆仟零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肆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寶石塑膠顏料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以被告何文沂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⑴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於領取放款時訂立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號為000-00-000
000 、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104 年9 月7 日起
至107 年9 月7 日止,依借據第2 條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3.82%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 +3.82%=4.89%
)機動計算;⑵借款300 萬元,於領取放款時訂立借據暨約
定書,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借款
期間自102 年11月27日起至105 年11月27日止,依借據第2
條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82%(目前合計為年利
率1.07% +3.82%=4.89%) 機動計算;⑶辦理額度放款200 萬
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
時辦理貸放,借款期間自105 年2 月5 日起至106 年2 月5
日止,被告公司於借款期間分別貸款241,395 元( 放款帳號
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286,514 元( 放款帳
號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283,500 元( 放
款帳號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204,750 元(
放款帳戶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195,300 元
(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 、000-00-000 000) 、525,00
0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動用
額度申請書第3條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2.12%(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7% +2.12%=3.19%)機動計算;
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若有一次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
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
金。
㈡、詎被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已大量退票,於105年11月4日經票
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05年9月27日起未依約繳
納,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㈡、㈥款及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
通條款第6條第㈡、㈥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積欠原告3,884,06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何文沂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債權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額
度契約書及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
、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等件(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6頁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對於原告主張
之前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被告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
,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何文
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原告基於消費貸款
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
┌──┬───────┬────┬─────┬────────────┐
│編號│未償本金(新臺│利息計算│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 │期間 │%) │ │
├──┼───────┼────┼─────┼────────────┤
│1 │1,968,552元 │自105年 │4.89 │自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
│ │ │10月7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 │ │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79,050元 │自105年 │4.89 │自10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
│ │ │9 月27日│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日止 │ │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3 │241,395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 │
│ │ │10月18日│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日止 │ │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4 │286,514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11月6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 │ │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5 │283,500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
│ │ │11月6日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 │ │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6 │204,750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 │ │10月31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 │ │日止 │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7 │195,300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 │
│ │ │10月26日│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日止 │ │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8 │525,000元 │自105年 │3.19 │自10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 │
│ │ │10月20日│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起至清償│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 │ │日止 │ │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