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訴訟代理人
- 吳燕蘋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被告
- 陳振榮
- 被告
-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