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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陳振榮
被告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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