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張智賢 被 告 陳振榮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