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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魏福助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振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張智賢 被   告 陳振榮 華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父陳再居、設定義務人為被告陳振榮之母陳蘇麗娥,而依原告陳報被告陳振榮戶籍謄本記載陳再居已死亡,請原告陳報陳再居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包括該土地所有共有人及全部抵押權完整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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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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