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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上訴人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上訴人與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7, 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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