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
- 上訴人
-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瑛明
上訴人與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3470號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7, 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