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9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戎 被 告 蔡長霖即蔡介傑 被 告 歐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麟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