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弘 被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