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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北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弘
被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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