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吉弘
- 被告
-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