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杰松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杰松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86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