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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倪婉玲
被上訴人
國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被上訴人
許坤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9萬185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793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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