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倩瑜
- 上訴人
-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嘉
- 被上訴人
- 艾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