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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張哲嘉、葉宗殷

  • 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 訴 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被 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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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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