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 訴 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被 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