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訴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被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