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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告
林琮崵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雅如
被告
原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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